校外实习办法
健行科技大学行销与流通管理系学生校外实习办法
中华民国101年8月28日制订
中华民国102年12月26日修订
中华民国103年12月25日修订
中华民国103年12月31日修订
中华民国104年1月7日修订
中华民国105年10月13日修订
中华民国107年4月27日修订
第1条 实习目的
本系为落实技职教育特色,实施校外实习,经由实务操作过程,加强学生专业能力,将理论与实务密切结合,培养学生成为产业的基层、中、高阶干部人才,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实习组织
本系为推动学生校外实习相关工作,成立「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
第3条 校外实习企业遴选原则
1.学生校外实习实施,由「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选定国内外优秀业者,经协商签约后,分发学生前往实习,或由学生指定,经「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认可之企业。
2.校外实习企业应提供明确的实习训练计划与学生就业后的职场生涯规划,并依据劳基法规定提供适当工作条件与保险。
3.校外实习企业遴选原则须符合以下资格:
(1)天下杂志2000大调查历年数据库内。
(2)台湾连锁暨加盟协会会员。
(3)台湾连锁加盟促进协会。
(4)技术合作处转介之优良企业。
(5)具有分店三家以上(含)且经由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同意通过之企业。
第4条 学生遴选原则
1.申请学期校外实习者必须为大四生,且修毕系上规定学分(因通识或其他因素致无法完成者,得申请返校随修),申请同学之操行成绩不得低于70分。
2.申请暑期校外实习者必须为大二升大三生、大三升大四生,申请同学之操行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5条 校外实习课程
1.暑期实习课程:开设3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于暑期实施,且需在同一机构连续实习8周,并不得低于320小时,修习上限为6学分,暑期实习期间不得返校选课。
2.学期实习课程:开设9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为期4.5个月以上,并不得低于720小时,修读实习课程期间,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
3.学年实习课程:开设18学分之校外实习课程,为期9个月以上,每学期不得低于720小时,修读实习课程期间,学生应全职于实习机构实习。
4.海外实习课程:实习机构应经学校评估合格,且实习工作性质与就读系科相关,并以学年开设之课程为限。
第6条 实习时间
学生校外实习以个人志愿为原则,分学年实习、学期实习、暑期实习,前二者于每学年、每学期实施,后者于每年暑假实施,实际实习时间以校外实习企业与学校签约为准据,实习时数采计不得将分列于不同学期或学年并计。
第7条 成绩评量与辅导
1.校外实习成绩评量分成两部份,一是现场实习成绩由校外实习企业实习辅导干部予以评分,另一是由本系实习辅导老师依据学生缴交的实习报告进行评分,实习成绩为两者加权平均。
2.实习辅导老师应定期以电话或实地访问了解学生校外实习情况,并填写访视纪录表,另可安排学生返校座谈,以深入了解实习学生实习状况与困难。
第8条 实习期间安全维护
学生校外实习得以学生户籍地为实习地点优先考量为依据,解决住宿问题。若实习地点距学生户籍地太远且校外实习企业无提供住宿,则请其指导学生解决住宿及交通安全问题。就业安全部分则请校外实习企业提供劳基法及其公司规定之员工保险,并维护实习学生就业安全。
第9条 学生与家长意见沟通
本系学生前往校外实习企业实习,应于校内办理行前座谈会,将有关实习规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项,详细说明,以使实习学生了解与遵循。且请校外实习学生缴交「家长同意具结书」予实习辅导老师。实习期间并由校外实习企业定期通知实习辅导老师及学生家长,详述学生工作及出勤状况。
第10条 校外实习异动辅导机制
1.学生因故校外实习异动时,须先告知辅导老师。经辅导老师与学生、实习机构完成恳谈后,做成校外实习异动辅导纪录表。
2.若学生辅导后仍无法适应,应优先以转换实习机构方式处理。因故无法转介成功继续实习而退选者,经实习机构与「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同意,并通知家长后,始得办理离职离开原实习机构。依规定完成退选手续,该次实习学分、时数及成绩计算,由本系课程委员会自行审查认定之。
3.学期或学年校外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中途离退者,由本系辅导学生修习专业必、选修科目满足最低学分下限,回学校上课。
第11条 本办法经系课程会议、院课程会议通过,并送教务会议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