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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制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修訂



第1條 實習目的
本系為落實技職教育特色,實施校外實習,經由實務操作過程,加強學生專業能力,將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培養學生成為產業的基層、中、高階幹部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實習組織
本系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

第3條 校外實習企業遴選原則
1.學生校外實習實施,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選定國內外優秀業者,經協商簽約後,分發學生前往實習,或由學生指定,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認可之企業。
2.校外實習企業應提供明確的實習訓練計劃與學生就業後的職場生涯規劃,並依據勞基法規定提供適當工作條件與保險。
3.校外實習企業遴選原則須符合以下資格:

(1) 請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之登記公司
(不包含商業、工廠、有限合夥,為確保校外實習機構品質,商行、企業社等與非直營店皆不接受)
(2)資本總額50萬(含)以上
(3)需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



第4條 學生遴選原則
1.申請學期校外實習者必須為大四生,且修畢系上規定學分(因通識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者,得申請返校隨修),申請同學之操行成績不得低於70分。
2.申請暑期校外實習者必須為大二升大三生、大三升大四生,申請同學之操行成績不得低於70分。

第5條 校外實習課程
1.暑期實習課程:開設3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於暑期實施,且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並不得低於320小時,修習上限為6學分,暑期實習期間不得返校選課。
2.學期實習課程: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為期4.5個月以上,並不得低於720小時,修讀實習課程期間,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3.學年實習課程:開設18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為期9個月以上,每學期不得低於720小時,修讀實習課程期間,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4.海外實習課程: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就讀系科相關,並以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
第6條 實習時間
學生校外實習以個人志願為原則,分學年實習、學期實習、暑期實習,前二者於每學年、每學期實施,後者於每年暑假實施,實際實習時間以校外實習企業與學校簽約為準據,實習時數採計不得將分列於不同學期或學年併計。

第7條 成績評量與輔導
1.校外實習成績評量分成兩部份,一是現場實習成績由校外實習企業實習輔導幹部予以評分,另一是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依據學生繳交的實習報告進行評分,實習成績為兩者加權平均。
2.實習輔導老師應定期以電話或實地訪問瞭解學生校外實習情況,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另可安排學生返校座談,以深入了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與困難。

第8條 實習期間安全維護
學生校外實習得以學生戶籍地為實習地點優先考量為依據,解決住宿問題。若實習地點距學生戶籍地太遠且校外實習企業無提供住宿,則請其指導學生解決住宿及交通安全問題。就業安全部分則請校外實習企業提供勞基法及其公司規定之員工保險,並維護實習學生就業安全。

第9條 學生與家長意見溝通
本系學生前往校外實習企業實習,應於校內辦理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以使實習學生瞭解與遵循。且請校外實習學生繳交「家長同意具結書」予實習輔導老師。實習期間並由校外實習企業定期通知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家長,詳述學生工作及出勤狀況。

第10條 校外實習異動輔導機制
1.學生因故校外實習異動時,須先告知輔導老師。經輔導老師與學生、實習機構完成懇談後,做成校外實習異動輔導紀錄表。
2.若學生輔導後仍無法適應,應優先以轉換實習機構方式處理。因故無法轉介成功繼續實習而退選者,經實習機構與「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同意,並通知家長後,始得辦理離職離開原實習機構。依規定完成退選手續,該次實習學分、時數及成績計算,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自行審查認定之。
3.學期或學年校外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中途離退者,由本系輔導學生修習專業必、選修科目滿足最低學分下限,回學校上課。

第11條 本辦法經系課程會議、院課程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